一、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獎勵政策?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可加分
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在物資和服務采購工作中,將參與競標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賦分。對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以投標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為基數,每超過1個百分點,商務標評分給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視項目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殘疾人業戶、殘疾人福利企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殘疾人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可申領獎勵金
每超過規定比例安置1名殘疾人,勞動合同履行期內,七區及青島前灣保稅港區、青島高新區每年獎勵用人單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單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殘疾人就業,再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四市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獎勵標準,但不得低于七區獎勵標準的60%。
(三)用人單位招用就業特別困難殘疾人就業可到殘聯申領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穩崗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特別困難殘疾人就業,新簽訂1年以上3年以下勞動合同,合同存續期內,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額20%的標準給予崗位補助;新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合同存續期內,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額的30%標準給予崗位補助。七區及青島前灣保稅港區、青島高新區的用人單位,與就業特別困難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符合其他條件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標準給予就業補貼。四市可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補貼標準,但不得低于300元。
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在享受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3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后,繼續與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按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1%的比例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穩崗補貼。
(四)單位接納殘疾人大學生實習可享受實習補貼,安置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就業可申領就業補貼
本市戶籍派遣期內未就業殘疾大學生到經認定的見習基地見習,見習基地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的見習補貼;到其他用人單位實習,按照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額50%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實習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用人單位與本市戶籍派遣期內未就業殘疾大學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就業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安置就業特別困難殘疾人補貼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補貼。
二、對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實施專產專供
各區市(含青島前灣保稅港區、青島高新區)每年在本級政府采購中,至少確定一種產品或服務,安排給殘疾人福利企業或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由其專產專供。有條件的鎮、街道、企業、單位也可以積極推進殘疾人福利企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殘疾人工療機構、殘疾人庇護性生產班組、殘疾人業戶的產品和服務專產專供工作。
三、扶持重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
1.對達到驗收標準,主要安置智力、精神殘疾人就業的輔助性就業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獎勵。
獎勵標準:輔助性就業機構獨立用房面積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殘疾人就業的,給予機構建設獎勵12萬元;獨立用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殘疾人就業的,給予機構建設獎勵30萬元;獨立用房面積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殘疾人就業的,給予機構建設獎勵60萬元。獎勵資金按第一年60%,第二至第三年每年20%的標準撥付。
2.輔助性就業機構、庇護性生產班組安置智力、經治療康復的精神殘疾人就業,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工資補貼,符合條件的給予穩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