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促進殘疾人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市殘聯、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促進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8日
天津市促進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促進殘疾人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天津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津市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發放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就業見習補貼、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幫扶殘疾人自主創業,帶動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章 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
第三條 對持有本市核發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年齡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5周歲),2020年1月1日起新創辦企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以下統一簡稱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未就業殘疾人,給予自主創業補貼。
第四條 殘疾人創辦多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只能按照其中一個證照申請創業補貼。殘疾人已領取過自主創業補貼的,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條 對新創辦企業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20000元創業補貼;對新創辦個體工商戶的殘疾人,一次性給予5000元創業補貼。
第六條 申請自主創業補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報《天津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
(三)殘疾人未就業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
(四)經營往來的稅票、發票等正式票據憑證(原件)。
第七條 殘疾人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滿6個月后,持規定申請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請創業補貼,經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批后,一次性發放創業補貼資金。
第三章 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補貼
第八條 對持有本市核發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為本人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殘疾人;或對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雇用持有本市核發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就業,并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給予繳納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在正常經營期間,以殘疾人個人名義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為本人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按照實際繳納金額給予補貼,月補貼金額不超過800元。殘疾人個體工商戶以個人名義只繳納養老保險的,月補貼金額不超過550元。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在正常經營期間,與雇用的殘疾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月支付工資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按照實際繳納金額給予補貼,月補貼金額不超過800元。
第十一條 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報《天津市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2)。
(二)《營業執照》和經營往來的稅票、發票等正式票據憑證(原件、復印件)。
(三)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原件、復印件)。
(四)與雇用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憑證(原件、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持規定申請材料,到經營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上一年度社會保險補貼,經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批后,于當年4月份發放補貼資金。
第四章 殘疾人就業見習補貼
第十三條 對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年內組織18至35周歲,取得高中(職專、技校等)及以上學歷,持本市核發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未就業殘疾人,開展3至6個月就業見習,見習后在本單位就業率到達50%及以上的,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期內,用人單位為就業見習人員發放的月生活費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人員就業后,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月支付工資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就業見習結束后,按照見習期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標準,對見習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
提前完成就業見習并在本單位就業的,或未完成就業見習提前離開的,按照實際見習月數計算就業見習補貼。
第十六條 申請殘疾人就業見習補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報《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見習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見習人員的畢業證書和未就業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
(三)支付見習人員生活費憑證(原件、復印件)。
(四)與就業見習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申報個人所得稅憑證(原件、復印件)。
第十七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規定申請材料,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見附則第三十條)申請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見習貼,經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批通過后,于當年4月份發放補貼資金。
第五章 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
第十八條 2020年1月1日起,對本市用人單位新招用持本市核發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人員就業的,給予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殘疾人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月支付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的,自首次簽訂合同之日起3年內,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新招用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報《天津市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4)。
(二)與新招用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申報個人所得稅憑證(原件、復印件)。
(三)殘疾人的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規定申請材料,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見附則第三十條)申請上一年度新招用殘疾人就補貼,經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批通過后,于當年4月份發放補貼資金。
第六章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本市用人單位安排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人員就業,且超過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的,按照超比例人數給予獎勵。
安排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比例超過25%(含25%),且安排殘疾人人數超過10人(含10人)的用人單位,不在本獎勵范圍。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安排就業的殘疾人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月支付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按規定辦理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每超1人每年按照76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超比例獎勵金額=7600×超比例人數(獎勵金額進位取整到元)。
超比例人數=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超比例人數保留4位小數)。
第二十六條 申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報《天津市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請審批表》(附件5)。
(二)在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材料,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或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系統截屏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用人單位,每年9月份至11月份持規定申請材料,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見附則第三十條)申請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就業獎勵,經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批通過后,于當年發放補貼資金。
第七章 補貼獎勵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補貼獎勵資金負擔原則為:各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進行審批發放的補貼獎勵資金,由區級財政負擔,市財政給予各區40%轉移支付補助;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審批發放的補貼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九條 經濟困難的區,可按照《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通知》(津財規〔2018〕29號)向市財政申請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天津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天津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在天津市濱海新區稅務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天津港保稅區稅務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稅務局、中新天津生態城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第四稅務分局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用人單位,到濱海新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在其他區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
第三十一條 有條件的區可擴大各項扶持和鼓勵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的范圍,提高補貼獎勵標準。
第三十二條 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做好各項扶持殘疾人就業和鼓勵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政策的銜接。
(一)按照(津殘工委辦〔2012〕6號)規定,2019年度領取營業執照符合補貼申請條件但未申請自主創業補貼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申請補貼,逾期不再辦理。
(二)按照(津殘工委辦〔2012〕4號)規定,符合補貼申請條件但未申請個體工商戶保險補貼的,可于2020年1月31日前按原標準申請2019年度補貼,逾期不再辦理。
(三)2020年1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新招用殘疾人就業,且符合(津殘工委辦〔2012〕5號)補貼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中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標準申請對應年度或剩余年度的補貼。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關于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比例單位為殘疾人職工改造無障礙設施或改善工作條件予適當補貼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06〕11號)、《關于對用人單位為在崗轉崗殘疾人職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給予補貼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06〕2號)、《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津殘工辦〔2009〕6號)、《關于對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繳納和個體工商戶為雇用的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的辦法》(津殘工委〔2012〕4號)、《關于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給予補貼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12〕5號)、《天津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的補貼辦法(暫行)》(津殘工委辦〔2012〕6號)、《天津市殘疾人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和管理辦法》(津殘聯〔2013〕227號)、《市殘聯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有關規定的通知》(津殘聯〔2018〕16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