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殘聯、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和《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津地稅貨勞〔2016〕8號),對《關于修改<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的通知》(津殘工委辦〔2009〕6號)和《關于印發<關于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超過規定的安置人數給予補貼獎勵的辦法>的通知》(津殘聯〔2014〕203號)(以下簡稱兩個補貼獎勵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調整,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兩個補貼獎勵辦法中,“殘疾人”現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現指用人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填報的“在職職工人數”。
二、兩個補貼獎勵辦法在計算超比例人數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照實際在職殘疾人職工人數計算(殘疾人職工享受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計入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包括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經審核核定后,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上年在職職工和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屬于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可自愿申請并持填報的《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補貼獎勵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和在稅務機關申報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包括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超過規定的安置人數補貼獎勵),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發放補貼獎勵。補貼獎勵資金全部由同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四、2015年度至2017年度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的申請審核發放期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具體時間由各區殘聯結合本區實際自行規定。
五、用人單位根據《關于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就業給予補貼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12〕5號)申請了新招用殘疾人就業補貼的,可同時申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
六、兩個補貼獎勵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天津市殘疾人聯合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