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2006年31號令)、《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蘇財綜〔2017〕2號)、《關于貫徹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寧財綜〔2017〕29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南京市2019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繳范圍和對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根據《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文件精神,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業,免征保障金。
二、申報繳納時間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
三、征繳標準
(一)2019年度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2019年征收比例(40%)
(二)為了鼓勵大、中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蘇政發〔2017〕114號)規定,對500人以上的企業,按職工人數分檔設置征收比例,具體分檔征收標準:單位從業人員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單位從業人員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單位從業人員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單位從業人員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平均數計算,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殘聯部門年審后確認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為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四)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的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
(五)2018年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應按實際月份于2019年申報繳納保障金,成立不足1個月的,2019年不繳納保障金。
四、征繳方法
(一)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到各辦稅服務廳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寫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并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各級殘聯機構進行年審后再進行申報繳納。
(二)安置殘疾人達標、30人以下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進行“零申報”。
五、其他
用人單位對保障金申報繳款等方面問題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及12366納稅服務熱線。
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方面的問題可咨詢南京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聯系電話:85383801。
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
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5月30日